財團法人「田明朋學術研究基金會」捐助暨組織章程
八十七年九月十三日董事會通過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董事會通過
第 一 條:本基金會為紀念田明朋教授及提昇化學技術之開發與研究,依照民
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田明
朋學術研究基金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 二 條:本會宗旨為培育化學科技人才,推動化學技術之開發與研究,依有
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
一、促進學術交流及建教合作。
二、獎助化學系所學生之學術論文發表。
三、補助學術專題研究及專題講座。
四、捐款人指定之項目。
五、其它有關化學技術開發與研究的學術活動之補助。
六、化學系館建設及維護。
七、化學系友會相關活動之補助。
第 三 條:本會設立基金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整,由本會籌備委員會負責募集,
俟本會依法完成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各界人士捐助。
第 四 條: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東寧路226-1號。
第 五 條: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基金之籌募、管理及運用。
二、基金會業務計劃之訂定及推行。
三、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四、獎助案件之審理及相關辦法之訂定。
五、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六、董事之改選(聘)。
七、其它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第 六 條: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一到十五人。第一屆董事由籌備委員遴選產生
之,董事會視情形需要得聘請名譽董事長、名譽董事;所有董事均
為無給職。
第 七 條: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因故出缺時,董事會得
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,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,董事
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。
第 八 條:本會由董事互選產生二到三人為常務董事,並由全體董事於常務董
事中選舉一人為董事長。董事長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
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處理會務。
第 九 條: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,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。必要
時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連署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 十 條:董事會議以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。
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現任董事
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條情形時,並應
經法院為必要之處分。
二、不動產處分之擬議。
三、解散之擬議。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五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 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,並應於會後三十日內將董事 會會議記錄陳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十一條:董事會設置執行長一人、並視需要得設秘書、會計及出納,依據董
事會之決議辦理會務,執行長為無給職,其餘人員得酌支酬勞。
第十二條: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
月底以前,董事會應審查下列事項,報告主管機關核備。
一、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二、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三、財產清冊(含年度捐助名冊)。
第十三條: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
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四條: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須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捐贈所
得為原則。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
金、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。
第十五條: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它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它重要事項,
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報告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十六條: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
私人或營利團體,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第十七條:本章程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三日經董事會通過並於八十八年五月一日
經主管機關許可,復於 年 月 日向地方法院辦妥法人登記
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。